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抚开民二初字第00023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抚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卉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9元,减半收取21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