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杨玉辉与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云高民申字第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农民,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洱源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弘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洱源县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民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包靖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