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930民初82号
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宁新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30218860126Y。
法定代表人:杨一舟,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住所地:洱源县右所镇右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930432661152J。
法定代表人:李永桃,系卫生院院长。
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以与被告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洱源县右所镇卫生院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3元,减半收取计1122元,由原告洱源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利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范玲凤
书 记 员 施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