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928民初68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18日生,云南省祥云县人,住所地大理州祥云县。
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东路31-3号。
法定代表人:杜赵云。
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6日生,云南省永平县人,住所地永平县。
原告***与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因原告与二被告已自行和解,达成支付工程款协议,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2元,撤诉减半收取124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孝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