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928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住所地永平县博南镇博南春天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8MA6NGGUG1Q。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9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住南华县。 申请执行人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的(2021)云2928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向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支付18名原告劳务工资56575元,并自2021年7月1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5657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违约金。且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可以对剩余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因被告***未在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被告永平县老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2年4月25日起,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税务、工商、保险、车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经查询后无工商、税务、车辆、保险等登记信息。 2、2022年4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诉讼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案款,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 3、2022年8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2年8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 另查,目前被执行人作为义务人在本院尚有1件执行案件未有效执行。 综上,本院认定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该案有效执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案件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手段,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56575元及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萩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