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2928民初248号
原告:***,女,1965年1月1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住所地永平县。
负责人:***。
被告: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平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出庭律师辅助人员:***,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博南分公司、永平县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6元,撤诉减半收取2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