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终95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畅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以西健康东街以南梨园股份合作社办公室一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平县上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东黄城镇徐疃村150米处。
法定代表人:苏亚礼,经理。
上诉人潍坊畅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平县上鼎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2)鲁0705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派特邀调解员调解,上诉人潍坊畅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并表示不再缴纳二审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潍坊畅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畅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