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434号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冰,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竹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眉军,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物业)与被告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大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业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冰、被告中油大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业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空调费共计120346.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协议约定应缴费用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6日为11550.14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起算。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已签署《物业服务协议》,但在2017年11月15日至2021年7月30日期间,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空调费等费用共计120346.5元。原告认为,双方之间的《物业服务协议》真实有效,被告作为业主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时履行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并在逾期时向原告缴纳违约金。被告拖欠费用的事实,对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中油大成辩称,欠原告物业费120346.5元被告认可,违约金不认可,因为原告限制被告买电,空调相关的服务没有享受到,所以不承担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6日,原告创业物业(乙方)与被告中油大成(甲方)签订《西安高新区XX园瞪羚谷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甲方租赁的房屋为A座604室,房屋面积388.02平方米,入住日期2017年10月9日,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使用人按各自物业租赁的建筑面积支付。电费、水费、暖气费、天然气费按实际计量及运行成本由使用人交纳,乙方可根据有关委托协议代收代缴。物业服务费5元/月·㎡(建筑面积)。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用户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3‰的违约金;对于逾期未缴纳者,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的一切服务。被告中油大成欠缴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7月13日期间的物业费50502.8元、欠缴2017年11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的空调费69843.7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催费通知函、收费通知单、情况说明,欲证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催款,被告明确收悉催收情况。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西安高新区XX园瞪羚谷物业服务协议》、催费通知函、收费通知单、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创业物业与被告中油大成签订的《西安高新区XX园瞪羚谷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及空调费用。被告中油大成在庭审中认可了原告主张的物业费、空调费共计120346.5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上述款项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物业服务协议第五条第1款约定,用户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3‰的违约金,现原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立案之日2022年1月30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空调费共计120346.5元及利息(以120346.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被告西安中油大成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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