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激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5210号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杜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激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激光影像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3元,减半收取1031.5元,由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勇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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