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2500号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7号南风日化厂门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39201.9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至实际履行之日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共计58926.88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业已签署《西安软件园示范区物业服务合同》,但在2017年7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本金共计139201.92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真实有效,被告作为业主享受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履行按时向原告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同时在逾期缴纳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拖欠费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西安软件园示范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就对甲方购买西安软件园项目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双方签订本合同,购买位置西安高新区科技二路软件园示范区XX室,购买面积1115.4平方米,合同第二十条第1款约定,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按建筑面积4元/㎡/月收取,采取按季收费,办理入住手续时需缴纳三个月物业费,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交下一季度物业费,逾期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应缴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2021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延迟缴费申请》,该申请称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且办公场地闲置无人,该***拖欠物业等相关费用于2021年10月31日前全部结清…… 高新区科技三路西南区研发楼1幢10504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系被告,建筑面积1115.4平方米。 被告在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欠付原告物业费26768.6元;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欠付原告物业费112432.2元,2018年10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期间被告申请空置房,物业费按照70%计算,前述被告欠付原告的物业费合计139201.92元。 另经本院询问,原告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具体计算方法为以139201.92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10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西安软件园示范区物业服务合同、延迟缴费申请、中盈**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欠费明细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署的《西安软件园示范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然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缴纳欠付物业费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然《西安软件园示范区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条第1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以欠付物业费139201.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8日起,按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物业费共计139201.92元。 二、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以139201.92元为基数,按照该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缴纳物业费的违约金。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西安创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陕西中盈**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