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42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金城小区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闫邦亚,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店子镇西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店子镇西化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举,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店子镇西化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1748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13575.47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13575.4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8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