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456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冠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振兴西路金城小区临街楼。
法定代表人:闫邦亚,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店子镇西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冠县店子镇西化村。
法定代表人:王洪举,主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13575.47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价值413575.4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董 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