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执异68号
案外人:高娟,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春倩,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魁,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恒新小区2号楼302室。注册号:371500228040191。
法定代表人:闫邦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闫邦亚,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魁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闫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高娟对本院执行位于冠县店子镇西华村冠临路东、西化村社区西的商业楼31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高娟于2020年8月20日以与申请执行人**魁就异议房产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高娟撤回异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娟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广军
审判员 史兆锋
审判员 张绍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桂荣
书记员徐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