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闫瑞魁、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5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育新街恒新小区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经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对被执行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冠县店子镇西化村冠临路东、化村社区西的商业楼第一层至第三层共计23间(23个卷闸门)无证房产,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对其中的18间房产申请以物抵债。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以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院依法采取了查询、评估、拍卖、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拍卖被执行人聊城市恒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流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聊民一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362.875万元及利息、迟延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以物抵债273.6204万元,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清偿的义务,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