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华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阳华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易方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123号
原告***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易方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方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0日以在本案审理中发现北京易方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已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2元,减半收取7576元,由原告***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