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

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4执355号
移送执行人: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组织机构代码:41708704-1,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与解放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闫观山,总经理。
本院移送执行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追缴诉讼费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704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追缴被告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案件受理费234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9日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有车牌号为豫G×××××桑塔纳牌汽车,车牌号为豫G×××××长城牌汽车,现上述车辆均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
三、通过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子如
审 判 员  张 杰
人民陪审员  秦宗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苗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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