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721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许海波,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
被执行人: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新乡市北干道解放路交叉口。
关于许海波与***、***、新乡市房产公司房屋修缮建筑安装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豫0721民初660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财产性权利、动产和不动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当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721执9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