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81执19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塘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照(2022)鄂02民终51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1280453.03元及利息。 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2年6月17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22套,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其中的4套;另外,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6825.88元,已扣划。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所查封房产暂不要求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财产处置措施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0281执19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虞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