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民初2号之二 原告:***,男,194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敦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塘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云之彬,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第三人:**发,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第三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第三人:***,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 第三人:***,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信公司),第三人云之彬、**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良信公司支付工程款30584585.16元(含利息补偿40万元);2.判决良信公司赔偿***损失5729914.65(以工程款30184585.1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自2016年8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共1571天为5729914.65元,之后损失以良信公司未付工程款数额部分为基数按上述标准计算至付清止);3.判决良信公司支付工程配合费193511.47元;4.判决良信公司偿还***代垫款33万元(诉讼费8万元、招标费1.5万元、施工许可证费4.5万元、安全网格罚款3万元、赔偿款16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6日,良信公司与湖北**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签订《联合投资经营协议书》,约定良信公司为**美公司开发的“***旋门项目”工程的施工方。2013年1月19日,良信公司与**美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协议》,约定“***旋门项目”五栋楼(1#、2#、3#、4#、5#楼)***公司承建。2013年1月6日,***与良信公司签 -3- 订《建筑工程联合承建施工协议》,约定良信公司将**美公司开发的1#楼桩基和土建工程转由***承建。***承建的该项目1#楼桩基工程于2013年4月8日验收合格,土建工程于2014年1月13日验收合格。***在施工中为良信公司代垫了相关费用,并配合该项目1#楼水电、消防工程的施工。2016年8月18日,良信公司凯旋门项目部在《湖北**美置业有限公司***旋门1#楼工程结算书》上加盖其印章,确认1#楼桩基、土建、装饰、签证单等工程价款合计为51888425.12元(含利息补偿40万元)。良信公司除以银行汇款1970万元、以房抵款1606838.96元,共计支付21303839.96元外,剩余工程款30584585.16元未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美公司开发的“***旋门”项目1#楼桩基、土方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良信公司资质对案涉“***旋门”项目1#楼桩基、土方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2015年,良信公司就“***旋门”项目起诉**美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偿还工程垫资款等。本院作出(2015)鄂鄂州中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双方对“***旋门”项目结算,**美公司下欠良信公司工程进度款4840万元及工程垫资款3660万元,共计8500万元。2016年,良信公司就“***旋门”项目增加工程起诉**美公司请求支付建设工程款5843.2万元。本院作出(2016)鄂07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美公司下欠良信公司工程款5843.2万元。在上述两份 -4- 民事调解书执行过程中,良信公司与**美公司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债务和解协议书》,确认双方一致同意将良信公司在上述两份民事调解书中享有的债权数额确认为6500万元。***在该《债务和解协议书》上签字确认。2018年,***以良信公司、**美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良信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7984765.44元及相应的利息,**美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美公司就案涉“***旋门”工程项目下欠良信公司工程款数额已经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参与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和解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为由,作出(2018)鄂0704民初2007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2019年,***又以良信公司、**美公司为被告向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在良信公司对**美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6500万元中享有的债权份额,良信公司赔偿***损失80万元。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704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两次诉讼中,***起诉良信公司均是基于其与良信公司之间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的内容实质均是工程款。本案中,***起诉良信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款30584585.16元等,亦是基于其与良信公司之间借用资质的法律关系。***本次起诉良信公司与其在湖北省鄂州 -5- 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两次起诉良信公司的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的数额虽有所不同,但内容是相同的。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两次起诉良信公司已经作出处理,***再次提起本案诉讼请求良信公司支付工程款,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审判员徐武港审判员项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郭 培 培 书   记 员 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