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21财保10号
申请人:高开学,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被申请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沙窝神塘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180069354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申请人高开学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鄂9021民初4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防止被申请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588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资金588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值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以上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申请,否则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608元,由申请人高开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