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2民初1054号
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202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竣(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沙窝神塘街。
法定代表人:龚余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6元减半后的7,563元予以免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武汉市峻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念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