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81民初981号 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对原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鄂028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中,文字有错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在判决书第5面第14行中“工程总面积为7295.19㎡,工程价款为5828856.81元”有错漏。现补正为:“工程总面积为7390.97㎡,工程价款为5905385.03元”。 在判决书第5面第20行中“合计施工总工程款项为7329324元”有错漏。现补正为:“合计施工总工程款项为7405853.03元”。 在判决书第6面判决主文第一条中“被告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应支付原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03924.81元及利息(1.以531424.81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6725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有错漏。现补正为:“被告大冶市兴陆高级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良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80453.03元及利息(1.以607953.03元为基数,从2008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以672500元为基数,从2009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