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603民初787号
被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诉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传票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