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防城港)有限公司、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2423号
原告:华润混凝土(防城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贵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善军,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键基,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钦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防城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润混凝土(防城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华润混凝土(防城港)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
审判员  蒋艳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