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2民初4477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港大道153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39966399N。
法定代表人:何钦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广西丰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柏良
书 记 员  黄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