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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5执872号 移送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22)桂1225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主动缴纳诉讼费,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移送立案执行,立案案号:(2023)桂1225执872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主动将案件受理费52.5元缴纳至本院以履行本案义务。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87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