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桂1202执86号
河池市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3)桂1202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08826元(含案件受理费7136元),申请执行费948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主动交款718314元,其中交纳申请执行费948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河池市恒盛混凝土有限公司708826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的权益已经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23)桂1202民初29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