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4684号 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桂0503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2023)桂0503执保295号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929035.33元,案外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对该款项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929035.33元,本院在收取本案执行费11575元后,将案款917460.33元发放至申请执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剩余案款929035.33元原路退回至被执行人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