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某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4685号
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2)桂0503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2023)桂0503执保294号一案于2023年10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323170.98元;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2207122.73元;本院共计执行到位金额5530293.71元。本院另案(2023)桂0503执4684号提取本案案款929035.33元。另本院在收取本案执行费35279元后,将案款3287891.98元发放至申请执人南宁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账户,剩余案款1278087.4元原路退回至被执行人账户。至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已履行(2022)桂0503民初2353号民事调解书支付第一期工程款3287891.98元的义务。根据《最高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医院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