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1225执79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同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道37号汇东星城2F号楼二十六层2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49号建工大厦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同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2民终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同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3)桂1225执799号。截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459144.83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0月19日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678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3年12月1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4738.99元,本院处分6787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477951.99元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领取。至此,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应终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1225执7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