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旬邑港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旬邑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117号
旬邑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旬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2017)陕0429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你(单位)撤出商业水街1-9轴、22-35轴工程,将工程交由申请执行人接管并向由你(单位)移交建筑材料,申请执行人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等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你(单位)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愿缴纳10000元保证金在三年内配合申请执行人验收工程,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9执11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5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