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429执130号
旬邑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旬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你(单位)XX街XX号XX街旬邑某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将工程交由申请执行人接管并由你(单位)向申请执行人移交建筑材料及该工程的资料一套,申请执行人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等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你(单位)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自愿留300000元作为未移交材料的保证同时自愿缴纳10000元保证金在三年内配合申请执行人验收工程,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429执13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月2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