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旬邑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旬邑县太村镇安家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9民初200号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虎
住址:旬邑县泰塔路泰塔宾馆三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男,汉族,生于1961年XX月XX日,住旬邑县太村镇太村街**组,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某某建筑公司与安家村村委会办公楼及辅助用房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科,男,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村委会。
地址:旬邑县太村镇安家村
负责人:安军,男,1972年11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XX镇XX村XX组,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某某建筑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某某建筑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8元(未缴纳),减半收取计10464元,由原告某某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亚萍
人民陪审员  文根元
人民陪审员  施发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