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429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旬邑县泰塔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旬邑县土桥镇丈八寺便民服务中心。
负责人**,该中心负责人(原丈八寺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邑县新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旬邑县土桥镇丈八寺便民服务中心(2016)陕0429执8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5)旬邑民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85000元义务,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8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