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82民初21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9165.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59165.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原告方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方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方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