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928执保1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0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481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302010519200157951存款3104817.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28执保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