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保81 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XX座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董事长。
被申请人: 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叶区XX镇XX路XX号XX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15。
法定代表人:许全义,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10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已按裁定书第一项依法解除了对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望江路支行账号913XXXXXXXXXXXXXXX上3104817.00元存款的冻结。裁定书第二项所列被执行人为上海阳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能对申请执行人安徽四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账户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8执保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