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302执9869号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2516371。
负责人:韩建红。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玉山路69号,组织机构代码:609316208。
法定代表人:邱上洪。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工业区东工路47-65号,组织机构代码:585032234。
法定代表人:邱上洪。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八甲工业区三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68411。
法定代表人:杨俊孝。
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大道1581号,组织机构代码:704334527。
法定代表人:王会巧。
被执行人:邱上洪,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叶东升,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叶勤,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7)浙03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邱上洪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叶东升、叶勤银行存款人民币1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 周志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吕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