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

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某某雅色彩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恢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29899875。

法定代表人樊荣。

委托代理人魏策贤,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雅色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工业区东工路**织机构代码:585032234。

法定代表人邱上洪。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八甲工业区**码:698268411。

法定代表人杨俊孝。

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大道**码:704334527。

法定代表人王会巧。

被执行人邱上洪,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叶勤,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色彩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邱上洪、***、叶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02执恢2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杰

审判员 黄朝晖

审判员 陈直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