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恢2052号
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29899875。
法定代表人樊荣。
委托代理人魏策贤,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雅色彩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工业区东工路**织机构代码:585032234。
法定代表人邱上洪。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八甲工业区**码:698268411。
法定代表人杨俊孝。
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大道**码:704334527。
法定代表人王会巧。
被执行人邱上洪,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叶勤,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雅色彩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邱上洪、***、叶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302执恢20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项 杰
审判员 黄朝晖
审判员 陈直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