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4执11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怀江路**金融大厦**(部分)、13-15层,组织机构代码:788835360。
负责人:何青。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八甲工业区**织机构代码:698268411。
法定代表人:杨俊孝。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玉山路**织机构代码:609316208。
法定代表人:邱上洪。
被执行人: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纪兴路**机构代码:794353923。
法定代表人:叶天津。
被执行人:***,男,1968年07月01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郑元躺,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黄爱妹,女,1968年10月04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04民初8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239971.24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郑元躺、黄爱妹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郑元躺、黄爱妹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郑元躺、黄爱妹的财产情况如下:1、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浙C0××××比亚迪牌汽车;2、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不动产;3、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土地;4、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鹿城区××道××号××室的不动产;5、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路××幢××室××号车位;6、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63005元;7、被执行人黄爱妹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
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2020年11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浙C0××××比亚迪牌汽车;2、(2019)浙0304民初8057号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不动产;3、(2019)浙0304民初8057号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路××号的土地;4、(2020)浙0304执保372号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鹿城区××道××号××室的不动产;5、(2020)浙0304执保372号轮候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鹿城区××路××幢××室××号车位。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鹿城区××道××号××室的不动产为本案抵押物,本院依法拍卖该不动产,得款227.1万元。2020年4月22日扣划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3005元。2020年11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黄爱妹银行存款10万元。
截止2020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领取执行款3116906.39元,本案诉讼费已全额缴纳,执行费已缴纳30110元。
因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郑元躺、黄爱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艾美佳鞋业有限公司、***、郑元躺、黄爱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书面情况说明,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昆
审 判 员 杜文波
审 判 员 叶 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周设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