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

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02执异444号 申请人: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二十五路422号(温州市金海化学品市场)A8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3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玉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东工业区东工路47-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洁具工业区玉山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温州机场大道158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鑫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温州鑫雅色彩有限公司、浙江诺比克电梯有限公司、温州华都皮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作出(2017)浙0302民初2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浙0302执9869号立案执行。 因本案债权发生多次转让,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浙0302执异188号执行裁定书,变更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为(2017)浙0302执986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2023年8月1日,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2017)浙0302执9869号案件对应的债权转让给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事后,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各债务人。2023年8月10日,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确定了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作为(2017)浙0302执986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其享有的该案件债权转让给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丽水永安纺织有限公司亦书面认可受让人取得该债权,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合,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受让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尚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2017)浙0302执9869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