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4民终2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86。
法定代表人:刘连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张锦恒,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1519751E。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阿房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大王东村村委会)均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2民初6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阿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春,大王东村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已完工程价款2991361.72元、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工程款延期利息损失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共计4386932.86元(比原判决增加525471.14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均由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全,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停工,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故停工、窝工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就停工造成的损失,上诉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为: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142400.65,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201440.49元,停工期间租货房屋租金损失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合计695571.14元。而法院却只支持了部分损失,对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损失142400.65,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未予以支持明显不当。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并经鉴定机构鉴定,也是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原因造成,应当由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针对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以我们的上诉意见为准。一审判决的工程款290余万元与我们无关,其他诉请也与我们无关。
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阿房公司对其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大王东村村委员会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占比20%条款,大王东村村委员会不是涉案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阿房公司只能向**公司主张工程款,无权向大王东村村委员会主张连带清偿责任。二、阿房公司向**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本案中,涉案工程已无法修复,更不能竣工验收合格。阿房公司无权向**公司主张工程款。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与本案毫无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已完成工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针对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的上诉答辩称:一审判决大王东村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理由如下:一、大王东村村委会称其与**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占比20%的条款,大王东村村委会无连带清偿责任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2013年1月26日大王东村村委会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大王东村村委会租赁位于户某某大王镇中学旁建设区内约3.97亩土地,建设安置大王镇区经营户居住条件。同日,大王东村村委会与**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公司承建旧房安置改造项目,**公司并于2013年1月27日给大王东村村委会出具承诺书:承诺项目利润的2:8作为分成比例。**公司占80%,大王东村村委会占20%。依据上述事实,本案涉案工程系大王东村村委会委托**公司承建,双方利润以2:8比例进行分成,该项目的实际受益人、项目的实际所有人都系大王东村村委会,故原审判决大王东村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全正确。二、就工程质量问题,大王东村村委会及**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大王东村村委会及**公司在原审法院规定的鉴定期内都未申请进行质量鉴定等鉴定,同时该工程事实上已经因**公司的违约导致施工合同无法履行,导致工程无法施工,故造成的工程费用及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责任,大王东村村委会作为工程项目合作开发人、受益人,工程项目的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0万元及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利息为792000元(2014年12月17日起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及实际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利息为:154000元(从2014年12月17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0417元;五、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1月26日大王东村村委会与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签订《租赁合同》及《委托承建协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置业租赁大王东村村委会位于户某某大王镇中学旁建设区内约3.97亩土地,租期50年,承建商住楼,以改善经营户居住条件。2013年5月28日户某某大王镇人民政府向户某某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递交了“关于申请东村统筹城乡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报告”,2013年6月19日户某某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就“大王镇申报建设大王东村村民安居楼工程”作出《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实施该项目。2013年7月1日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承包了“户某某大王镇旧危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户某某大王镇中学东,工程内容:旧危房改造安置楼,工程造价:3000万元,合同约定了价款的计算依据及承包方式,同时合同约定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均由被告**置业办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全,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70万元履行保证金,2014年5月22日原告接到被告**置业送达的《进驻现场通知书》,称其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进驻现场,2014年5月24日正式开工。2014年12月17日,因该项目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被户某某大王镇国土资源所责令停止施工。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果。
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21年4月21日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一、案涉项目户某某大王镇旧危房改造工程已完工程的鉴定总价为2991361.72元;二、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停工期间租赁房屋租金损失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合计695571.14元。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户某某大王镇旧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未履行土地审批手续,为非法建设,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鉴于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费用。原告损失经鉴定为:一、案涉项目户某某大王镇旧危房改造工程已完工程的鉴定总价为2991361.72元;二、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停工期间租赁房屋租金损失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合计695571.14元。其中已完工程总价系原告直接投入,应由被告支付;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7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132100元系因窝工扩大的损失,亦应由被告予以承担。原告其他损失属间接损失及原告自身的成本和风险,其要求被告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大王东村村委会将案涉项目委托被告承建并约定分成,其对项目手续未办齐应为明知,且其系案涉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对已完成项目部分应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二、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已完工程价款2991361.72元、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共计3861461.72元。三、第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对已完工程造价2991361.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64元,由原告负担22872元,被告负担37692元;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房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案涉项目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用地,且未履行土地审批及其他相关规划建设等手续而导致该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无效都存在过错。上诉人阿房公司按照被上诉人**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并且已完成部分工程,而后因涉案项目无相关手续而导致无法继续施工。鉴于上诉人阿房公司已完成部分工程,被上诉人**公司应支付其相应费用。对于涉案已完成工程款及损失,阿房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一审法院结合已查明的事实判决被上诉人**公司向上诉人阿房公司支付已完工程价款2991361.72元、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共计3861461.72元。上诉人阿房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公司在一审判决数额的基础上还要支付其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等。上诉人阿房公司对于合同的无效本身都存在过错,并且上诉人阿房公司在明知涉案项目未办理任何土地审批及其他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情况下进场进行了相应的施工,对此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对于阿房公司主张的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132100元等直接损失予以判决。对于其主张的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的间接损失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虽然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上诉人阿房公司与被上诉人**公司签订。按照涉案项目的申报文件显示大王东村村委会是涉案安居楼工程的申报单位和建设开发单位,**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大王东村村委会却与**公司以签订《租赁合同》及《委托承建协议》的形式约定:大王东村村委会将3.97亩农村集体土地出租给**公司50年,并委托**公司承建商住楼。大王东村村委会将案涉项目委托**公司承建并约定分成。大王东村村委会对于承诺分成的事情是明确清楚的,并且其对该项目所占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以及涉案项目不能办理相关建设规划等手续是明确清楚的,对此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并且其为案涉项目的最终受益人,故一审法院判决大王东村村委会对于已完成项目工程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86元,由上诉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9055元,由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大王镇大王东村村委会承担3073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军伟
审 判 员 王 磊
审 判 员 王 葆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松伟
书 记 员 李姿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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