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与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0413号
原告***,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公民身份号码:35058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民,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连腾,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陕西昊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风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6月27受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平昌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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