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与富平县择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富平县沉石建材经销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1443号
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连腾,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瑞春,系陕西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被告:张朝晖,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第三人:富平县择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娟利。
第三人:富平县得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负责人**。
第三人:富平县沉石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负责人刘娟利。
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张朝晖第三人富平县择石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富平县得石建材经销部、富平县沉石建材经销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46元,减半收取10673元,由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田秋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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