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8民初33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533945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普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及不动产登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随即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确切地址,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8执恢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