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与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一审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2财保785号
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雪平,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龙,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双,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连腾,任经理。
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962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西安鸿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962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00元,由申请人宝鸡众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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