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财保195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潘慧慧,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腾,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西安嘉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睿昊,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229357.5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会茹
二O二一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 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