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

陕西**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02民初6228号 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阿房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XX村委会(以下简称大***村委会)。 负责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艇,系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房公司与被告**公司、第三人大***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被告、第三人各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0万元及实际支付之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利息为:792000元(2014年12月17日起以36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判令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及实际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利息为:154000元(从2014年12月17日以7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主张至实际履行之日止);4、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20417元;5、第三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26日大***村委会与被告**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大***村委会租赁位于户县大**中学旁建设区内约3.97亩土地,建设安置大**区XX户居住条件。2013年5月28日户县大**人民政府向户县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递交了“关于XX村XX乡XX社区建设项目的报告”,2013年6月19日户县XX小组XX镇XX村XX居楼工程”作出《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实施该项目。基于上述三份文件,2013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承包了被告发包的“户县大**旧危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户县大**中学东,工程内容:旧危房改造安置楼,工程造价:3000万元,合同约定了价款的计算依据及承包方式,同时合同约定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均由被告办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全造成的损失由被告**置业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70万元履行保证金。2014年5月22日原告接到被告送达的《进驻现场通知书》,称其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进驻现场,2014年5月24日正式开工。开工动土仪式中,XXXXXXXXXX亲自剪彩。原告按被告要求正常施工,从地下一层盖至2层开始搭设外架,工程量达360万元,2014年12月17日因被告开发建设的该项目手续不齐,被户县大**国土资源所责令停止施工,停止施工后,被告法人王**失踪,其后原告多方打听才得知其因涉嫌其他犯罪被XXXXXXXXX拘留。2016年底原告得知被告法人王**从看守所已经出来,王**出来后向原告承诺:她正在办理项目手续,让原告等待。此后原告多次催促,期间工人闹事,材料商、租赁的塔吊要求支付材料款、租赁费,原告无奈东拼西凑支付了部分款项。同时原告多次走访政府、村委会寻求处理方案至今无果。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也无法履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按支付条款规定该合同系无效合同,乙方三日内向甲方交付100万元履约金,未缴纳视为无效合同,本案虽以原告名义签订合同,但实际履行人为**某个人行为属于个人挂靠,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该行为系无效行为,故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本案应该审计鉴定评估。 第三人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原告向第三人主张无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举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并记录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大***村委会与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签订《租赁合同》及《委托承建协议》,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置业租赁大***村委会位于户县大**中学旁建设区内约3.97亩土地,租期50年,承建商住楼,以改善XX户居住条件。2013年5月28日户县大**人民政府向户县投资项目审查领导小组递交了“关于XX村XX乡XX社区建设项目的报告”,2013年6月19日户县XX小组XX镇XX村XX居楼工程”作出《会议纪要》,原则同意实施该项目。2013年7月1日原告为发包方,被告为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包工包料”承包了“户县大**旧危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户县大**中学东,工程内容:旧危房改造安置楼,工程造价:3000万元,合同约定了价款的计算依据及承包方式,同时合同约定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办理其他所需各种证件、批件等手续均由被告**置业办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手续不全,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缴纳了70万元履行保证金,2014年5月22日原告接到被告**置业送达的《进驻现场通知书》,称其具备施工条件,要求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进驻现场,2014年5月24日正式开工。2014年12月17日,因该项目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被户县大**国土资源所责令停止施工。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无果。 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2021年4月21日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一、案涉项目户县大**旧危房改造工程已完工程的鉴定总价为2991361.72元;二、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停工期间租赁房屋租金损失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合计695571.14元。 本院认为:案涉“户县大**旧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未履行土地审批手续,为非法建设,原、被告所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鉴于原告已完成部分工程,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费用。原告损失经鉴定为:一、案涉项目户县大**旧危房改造工程已完工程的鉴定总价为2991361.72元;二、工程款延期支付利息142400.65元,履约保证金的利息201440.49元,钢材处理损失181630元,停工期间租赁房屋租金损失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合计695571.14元。其中已完工程总价系原告直接投入,应由被告支付;被告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70万元应予返还;原告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132100元系因窝工扩大的损失,亦应由被告予以承担。原告其他损失属间接损失及原告自身的成本和风险,其要求被告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大***村委会将案涉项目委托被告承建并约定分成,其对项目手续未办齐应为明知,且其系案涉项目的最终受益人,对已完成项目部分应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已完工程价款2991361.72元、停工期间房屋租金38000元、留守人员看护工地工资损失132100元,退还履约保证金70万元,共计3861461.72元。 三、第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镇XX村委会对已完工程造价2991361.7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西安市阿房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64元,由原告负担22872元,被告负担37692元;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