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宝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咸阳宝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贝瑞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4民初1912号
 
原告:陕西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段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玮玮,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启林,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咸阳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楼XX单元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恺,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XX大道XX段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雪婷,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诉咸阳某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4月0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4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亚秦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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