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正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阳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石海云,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溢婷,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正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224室。
法定代表人:柯恩道,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飞航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线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19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正线缆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货款200,777.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加收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0.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做了调查,查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正线缆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柯恩道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王彦越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 骏
书 记 员  戴家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